宋军飞律师亲办案例
嘉兴男子将人捅成重伤,法院判决缓刑
来源:宋军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浏览量:663
嘉兴男子将人捅成重伤,法院判决缓刑

2010年10月份,刘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争执的过程中张某的朋友李某上前劝架,随即刘某与张某、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所带的小刀将李某捅伤,李某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腹腔内大网膜破裂出血,腹腔内积血需手术治疗,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2011年1月份,公安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经检察院批准予以逮
2011年3月份检察院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律师提出,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也予以谅解了,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等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后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法律后果有三种:
  一、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三、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以上内容由宋军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军飞律师咨询。
宋军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50好评数2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越秀南路中环广场西区A幢13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军飞
  • 执业律所: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6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嘉兴
  • 地  址:
    越秀南路中环广场西区A幢1302